一、审批依据: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二、审批流程:
申请人在申请网站上提交信息后,填写并打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对运营设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以及防范报警和监控的安全技术进行现场检查,并将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保安服务许可证,从事武装押运业务或者在现有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加武装押运服务;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申请公司具备:的条件
(a)保安服务公司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拟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或者兵役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安全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备法规法律和行政管理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住所和设施设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和保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