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警卫、巡逻、守护、押运、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拟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其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开除公职或者兵役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安全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4、 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住所和设施设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安全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员管理制度。
从事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警卫、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国有或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 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警卫和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和通讯、报警设备。
审批程序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保安服务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注意事项1、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无效
2、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应当提供总行保安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及总行法定代表人、分行负责人和保安的基本情况。
转让我司现有资源,随时配合变更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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