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相关证明文件。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发给申请人《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简称、设立地址、企业形式、投资人、投资额及方式、申请人及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名称及申请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营业场所证明;
(六)经营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拥有的经营场所,或者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应当满足申请人的经营需求。
商业设施至少应包括以下设施和设备:
(1)2部以上固定电话;
(2)传真机和复印机;
(三)具有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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