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公司注册办理条件:
合伙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符合下列条件
1、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必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3年,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结构合理的人员
4、 书面合伙协议
5、 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
6、 该机构的名称符合法规办事处规定的要求
7、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条件:
1、由自然人出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2.机构合伙人或发起人中必须有一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且其专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3.在机构内设立专职资产评估部门,配备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应专业人员,并进行独立财务核算;
4.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场所;
5.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材料: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
2.合伙人协议或章程;
3.合伙人和投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专职人员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6.评估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办公场所证明;
8.新设立公司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公司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